與民同心、為您守護——“5.15”打擊和防范經濟犯罪宣傳日
在第十三個“5.15”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和防范經濟犯罪宣傳日來臨之際,為營造強大宣傳聲勢和良好輿論氛圍,著力提升人民群眾識別和防范經濟犯罪的意識和能力,丹東保險業參與“與民同心、為您守護”——“5.15”打擊和防范經濟主題宣傳活動,防范和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提示保險消費者樹立正確的保險意識。
防范養老領域非法集資提示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針對老年群體金融知識缺乏、防范金融風險能力較弱的特點,打著“養老”旗號,假借投資養老項目、旅居候鳥養老、體驗老年用品產品、銷售老年公寓等名義,以預付打折、還本付息、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導致大量老年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嚴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擾亂養老服務市場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違法性、利誘性、涉眾性。目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集資人手段花樣層出不窮,養老等重點領域風險突出,集資參與人人數眾多且情況復雜。
從全國各地養老服務領域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件分析,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形式及特點:
以提供“養老服務”名義吸收資金。個別養老服務企業沒有養老基地或養老實體,或雖有養老實體但承諾明顯超過其床位供給能力或超出可持續盈利水平的還本付息,以提供床位包干使用權、優先居住權、住宿餐飲、觀光旅游、醫療保健、照顧陪護等服務、高額利息分紅回報或享受消費優惠為誘餌,引誘老年人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高額收取會員費、保證金,非法吸收老年人資金。以“合法”運營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之名掩非法集資之實。
以投資“養老項目”名義吸收資金。虛構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項目名義,以返本銷售、售后返租、約定回購、承諾高額回報、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老年人資金。
以銷售“養老公寓”名義吸收資金。以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養老山莊或以返本銷售、售后返租、約定回購等方式銷售養老公寓、養老山莊,承諾入住老年公寓后給予優惠打折、不入住則給予高于銀行利息分紅的方式,收取高額房款、租金、押金,非法吸收老年人資金。
以“以房養老”為名,通過為投資人包辦房產抵押借款等形式吸儲。以可實現“以房養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誘騙老年人通過房產抵押借款理財,非法吸收老年人資金。
以銷售“老年產品”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采取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等欺騙、誘導方式,以免費旅游、贈送實物等為誘餌,非法吸收老年人資金。
以銷售“保健產品”名義吸收資金。通過會議營銷、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免費檢查、免費體驗、贈送禮品或者不合理低價旅游、電話推銷、上門推銷、網絡銷售等形式,向老年人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推銷所謂“保健品”,非法吸收老年人資金。
非法集資的危害性極大,一方面,《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不受法律保護,因貪圖小利,或礙于親戚朋友的情面,極有可能成為非法集資的犧牲品,給家庭和財產帶來巨大損失。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等有明確的規定,組織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最終害人害己害家庭。
要理性選擇合法合規的投資理財渠道,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凡是不合理高于銀行利息的返息養老投資項目均要謹慎,切勿輕易預付高額養老服務費。
老年朋友在進行投資之前一定要跟子女商量,要警惕“保本保息”“低投入高收益”“高返利投資或消費”的誘導宣傳,切勿輕信他人,切勿貪小便宜,要堅決抵制高額誘惑,守住自己的養老錢。拒絕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