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會章程
- 分類:關于協會
- 發布時間:2020-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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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葫蘆島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是由葫蘆島地區商業保險機構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協會,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葫蘆島市轄區。
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uludao City,縮寫為IAHLD。
第二條 本會的工作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加強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葫蘆島地區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葫蘆島市民政局。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葫蘆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葫蘆島市。本會加入遼寧省保險行業協會,作為其團體會員,自覺接受省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會員自律管理,積極參與和認真完成省市協會的自律和服務聯動工作。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引導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規則,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通過理事會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研究制定全市自律服務標準、制度和規范;
(三)開展會員自律管理。對于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懲戒,涉嫌違法的可提請監管部門或其他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四)其他與行業自律有關的事項。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參與決策論證。代表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
(二)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
(四)指導建立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
(五)接受和辦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事項;
(六)其他與行業維權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調處矛盾,營造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
(三)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數據、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五)其他與行業服務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交流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業內交流。經批準,依照相關規定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和微信平臺。根據授權,匯總保險市場信息,提供行業數據服務,實現信息共享;
(二)加強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促進行業對外交流;
(三)搭建國內外同行業交流平臺,學習、借鑒外部先進技術和經驗;
(四)其他與行業交流有關的事項。
第十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宣傳職責:
(一)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咨詢活動;
(二)組織落實“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
(三)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四)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與行業宣傳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管 理
第十一條 本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經保險監管機關核準,在市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在葫蘆島地區開展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范圍為:
(一)各保險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及葫蘆島市中心支公司;
(二)市內各保險中介機構的法人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監管部門的批復復印件;保險經營業務許可證正本復印件;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機構代碼證正本復印件;公司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公司各部門通訊錄;
(三)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五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協會職務。會員代表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代表代其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并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自愿退會;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取消會員資格:
(一)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終止業務;
(二)機構合并、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被保險監管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四)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
(五)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會員單位派代表參加。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任期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征求社團管理部門意見。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理事人選包括以下人員:
各保險公司葫蘆島分公司、葫蘆島中心支公司會員代表;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研究決定和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規劃,行業自律服務的重大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會長;
(五)決定聘任秘書長;
(六)決定協會重要財務事項;
(七)組織、監督、指導秘書處履行工作職責以及對理事會決議的有效落實;
(八)制定協會內部重要管理制度;
(九)組織完成協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并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總數為單數,產險和壽險公司的常務理事比例應與當地產險、壽險市場主體比例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或除名;
(五)決定協會秘書處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
(六)決定秘書處內設機構、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2名。會長、副會長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為兼職會長,秘書長為當然的副會長人選,其他兩位副會長單位應兼顧產險和壽險,分別協助會長分管相應業務領域的理事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要熱心協會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發展,在業內富有一定威望;
(二)會長必須在保險業工作3年以上,擔任當地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1年以上;
(三)副會長必須在保險業工作2年以上,擔任當地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1年以上;
(四)會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民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組織理事會成員履行理事會職責;
(二)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組織研究行業發展規劃、解決當地保險市場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五)領導秘書處工作;
(六)決定聘用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
(七)簽發行業協會重要文件;
(八)決定協會重要財務收支事項;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
(二)受會長的委托,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參與研究本地區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四)受會長的委托,簽發本會重要文件。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中應當有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三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半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四節 秘書處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協助理事會履行工作職責的日常辦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理事會擬定和實施協會工作規劃、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協助理事會協調管理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和會員單位;
(三)代表行業協會接受民政部門的登記管理;
(四)代表行業協會接受遼寧保監局的業務指導;
(五)承辦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為協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其人選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還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葫蘆島市民政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3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公正廉潔,政治素質好;
(二)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熱心協會工作;
(三)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3年內無違法違紀記錄,具有較高的威信;
(四)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
(五)秘書長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民政部門審查備案,可再續任一屆。
(六)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 對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可對其予以免職或撤換;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理事會應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改選秘書長。
第四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秘書處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授權事項;
(三)協助理事會擬定自律、服務的重要規章和制度;
(四)制定秘書處具體規章,實施內部管理工作,簽發協會日常文件;
(五)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六)提出秘書處機構設置和工作人員聘用意見;
(七)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節 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置各類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研究擬定專業領域的自律服務工作。具體事項統一由秘書處負責組織和落實。
第四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包括:
(一) 個人壽險業務工作委員會;
(二) 團體壽險業務工作委員會;
(三) 銀行代理壽險業務工作委員會;
(四) 保險營銷員管理工作委員會;
(五) 專業中介機構工作委員會;
(六) 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
(七) 車險工作委員會;
(八) 財產險工作委員會;
(九)協會建設發展委員會;
(十)新聞宣傳專業委員會;
(十一)農業保險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應制定工作條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會員選舉產生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委員行使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職權。主任委員和委員接受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第六節 其他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民政部門批準,可以研究建立以提供自律服務為目標,隸屬于行業協會的代表處或專業分支機構,為會員單位提供自律服務。
第五十條 本會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采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以社會招聘為主的原則,選聘秘書處各類專職人員,逐步實現全員聘用制。因工作需要,在行業內選拔優秀專職人員,還可以從會員單位借調業務骨干,完成協會階段性自律工作。不接收會員單位不稱職、辭退或下崗人員。
第五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自覺接受上級黨委的領導,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有償服務或承辦政府委托事項的收入;
(四)舉辦大型活動單獨籌集的經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民間非贏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崗位設置和財務人員工作規則,依法合規組織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會每月編制財務報表,每年編制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并由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重大財務支出需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會每會計年度、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依據有關規定,參照本地保險行業或事業單位工資待遇水平,并結合地區和行業實際,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會員單位選派人員工資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相應人員工資標準發放。
第五十九條 會員單位退會,不退會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征求葫蘆島市民政局的意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的10日內,報葫蘆島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遼寧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葫蘆島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第三方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7月2日第五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葫蘆島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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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于2001年5月,經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省保監局批準,在葫蘆島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社團法人單位,協會秘書長陳景東為法人。是由全市商業保險企業遵循自愿、平等、公益、協商及市場化、規范化的原則,結成的非盈利性、地方性的行業自律組織。在葫蘆島市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4A級社會組織,近三年在全省保險協會系統評價中被評為“優秀協會”。
地 址:葫蘆島市保險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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