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華世家終身壽險
產品名稱
榮華世家終身壽險
產品定位
榮華世家終身壽險是新華保險推出的一款覆蓋終身、保障不斷增長*,滿足客戶人身保障與風險規劃需求的保險產品。
產品特色
終身保障 關愛人生
提供覆蓋終身的確定保障利益,護佑生命。
保額確定 保障增長
18 周歲后且交費期滿后,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額不低于基本保險金額x(1+3.3%)(n-1)。(n為身故或身體全殘時的保單年度數)
注:“周歲”指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交費期滿后”指交費期間屆滿后的首個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
定向給付 守護世家
投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或被保險人可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明確受益順序與份額。
保單貸款 緩解壓力
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資金需要,且符合合同約定的保單貸款條件,可申請辦理保單貸款。
注: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后余額的80%
*注;產品定位與產品特色中的“保障不斷增長”、“保障增長”對應保險責任為合同生效 180 日(不含)后的保險責任,個別年齡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在部分保單年度可能存在例外情況,具體以條款和正式保險合同為準。
投保提示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不滿71周歲
交費方式:一次交清、3、5、10年交
保險期間:終身
最低保費: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
猶豫期及退保: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為投保人提供 15 日的猶豫期,猶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 15 日的期間,投保人在上述期間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內在扣除工費后退還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投保人在猶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內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猶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會遭受一定損失。
保險責任
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內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體全殘,本公司按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內因意外傷害原因身故或身體全殘,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體全殘,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時所處的以下不同情形給付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合同終止:
1.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 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則其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金額為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與現金價值二者之大者。
2.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18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則其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根據以下不同情形確定:
(1)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交費期間屆滿后的首個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則其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金額為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x給付系數;
(2)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交費期間屆滿后的首個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則其身故或身體全殘保險金金額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給付系數;
‚現金價值;
③基本保險金額×(1+3.3%)(n-1),其中n為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全殘時的保單年度數。
上述給付系數根據以下不同情形確定: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 18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41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則給付系數的數值為1.6;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 41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61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則給付系數的數值為1.4;若身故或身體全殘時被保險人處于 61 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則給付系數的數值為1.2。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 1-6 項情形之一身故或身體全殘的,或在第7項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身體全殘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發生上述第 1 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因上述第2-6項情形或在第7項期間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