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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險(A1款)
一、產品介紹
產品名稱: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險(A1款)
產品簡稱:多倍保障A1
設計類型:普通型
險種類別:健康保險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終身
交費方式:5、10、15、20年交
投保年齡:18-55周歲,不同交費方式最高投保年齡如下:
交費方式 |
5年交 |
10年交 |
15年交 |
20年交 |
男 |
50 |
45 |
45 |
40 |
女 |
55 |
50 |
50 |
45 |
疾病種類:50種輕癥,88種重疾,10種特定嚴重疾病
二、保險責任: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疾病保險金
合同疾病保險金包括輕癥疾病保險金和重大疾病保險金。疾病保險金保障的疾病范圍包括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按照合同附表分為5組。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規定承擔給付疾病保險金責任:
(1)疾病保險金單一組別給付限額和累計給付限額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按照合同疾病保險金給付規定,對附表中某一組別內所有疾病(包括該組別中的輕癥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包括輕癥疾病保險金和重大疾病保險金,下同)以附表所列該組別對應的單一組別給付限額為限;本公司對單一組別內所有疾病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達到該組別對應的單一組別給付限額時,本公司對該組別內的各項疾病不再承擔給付疾病保險金責任。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附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限額,按下列規定確定:
①被保險人85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本公司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以各組別對應的單一組別給付限額之和為限,本公司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達到各組別對應的單一組別給付限額之和時,合同終止;
②被保險人85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本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包括被保險人85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之前和之后給付金額,下同)以基本保險金額為限,本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達到基本保險金額時,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85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如本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已達到或超過基本保險金額,合同于被保險人85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終止。
(2)輕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含)內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無論一項或多項),本公司不承擔本項保險責任,合同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含)內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無論一項或多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本公司對該項輕癥疾病的保險責任終止。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每項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次數以一次為限,每項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金額應符合疾病保險金單一組別給付限額和累計給付限額的規定。
(3)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含)內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項或多項),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其金額為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1.1倍,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含)內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項或多項),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①若該項重大疾病確診初次發生時被保險人處于85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不含)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與該項重大疾病所屬組別對應的單一組別給付限額的余額二者之較小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單一組別給付限額的余額指單一組別給付限額減去該組別疾病累計已給付的疾病保險金后的余額。
②若該項重大疾病確診初次發生時被保險人處于85周歲保單生效對應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減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后的余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合同終止。
(4)疾病保險金給付特別約定
①在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多次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對于相鄰兩次確診初次發生的重大疾病,當且僅當后項重大疾病確診初次發生日期自前項重大疾病確診初次發生日期已屆滿1年,本公司對后項重大疾病承擔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惡性腫瘤之后,再次確診惡性腫瘤且后次確診滿足3年惡性腫瘤等待期的,則后次確診惡性腫瘤視同初次發生;如后次確診惡性腫瘤不滿足3年惡性腫瘤等待期,則后次確診不視同初次發生。
②被保險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確診初次發生一項或多項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款第(2)項輕癥疾病保險金或第(3)項重大疾病保險金規定,僅給付其中金額最高的一項保險金。
2.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含)內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金額為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1.1倍減去累計已給付的疾病保險金后的余額(如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1.1倍低于累計已給付的疾病保險金,余額視同為零),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含)內因意外傷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減去累計已給付的疾病保險金后的余額(如基本保險金額低于累計已給付的疾病保險金,余額視同為零)給付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
3.特定嚴重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含)內因意外傷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嚴重疾病(無論一項或多項),且本公司按本條第1款規定需承擔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的,本公司在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同時,按基本保險金額的50%給付特定嚴重疾病保險金,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特定嚴重疾病保險金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4.豁免保險費
在合同交費期間內,如本公司累計給付的疾病保險金達到基本保險金額時,投保人可免交后續保險費,合同繼續有效。
三、責任免除
1.輕癥疾病、重大疾病、特定嚴重疾病保險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1)-(8)項情形之一發生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嚴重疾病的,或在第(9)項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合同所指的輕癥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嚴重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但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8)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2.身故保險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1)-(6)項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項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對于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因上述第(2)-(6)項情形或在第(7)項期間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終止,對于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提示:保險公司不得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請勿參加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