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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駕車輛未投保,4S店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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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某被試駕車輛撞傷后,因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將試駕人劉某和4S店一并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要求4S店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超出交強險賠付限額的損失,由劉某和4S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劉某認可馬某的訴請,但4S店不認可其訴請,認為4S店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4S店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應在車輛上路前依法投保交強險,現其未履行該項義務,故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當由劉某與4S店按份承擔責任。

    試駕車輛未投保,發生交通事故理賠起爭議

    原告馬某訴稱,劉某駕駛4S店的無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該4S店門口道路上行駛時,撞到正常行走的馬某,致馬某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無責任。馬某認為,劉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依法應對馬某予以賠償。4S店享有事故車輛所有權及車輛運行利益,未投保交強險,沒有在試駕區域設置警示標志,依法應對馬某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4S店與劉某承擔連帶責任。綜上,請求二被告共同賠償馬某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

    被告劉某表示認可馬某的各項訴訟請求,認可事故責任認定,同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4S店辯稱,不同意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第一,劉某最初是在公司倉庫內體驗肇事車輛的狀況,工作人員已先行核對了劉某的駕駛證。試駕期間,劉某兩次掛擋未到位,工作人員也及時制止,但劉某不聽勸阻將車輛開出倉庫,最終導致車輛在失控情況下將馬某撞傷。因此,4S店對于涉案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第二,由于肇事車輛屬于待售新車,因此未投保交強險,4S店也未將事故地點作為試駕區域,因此,對于肇事車輛未能投保交強險,4S店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包括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的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試駕人員和4S店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3個:

    一是4S店對于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第一,試駕車輛為保障安全考慮,應當選擇專門的封閉場所,但4S店提供的汽車試駕場地處供社會公眾通行的車站廣場內,4S店對此存在疏忽。第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劉某試駕的汽車雖然屬于待售新車,但上路行駛時也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并投保交強險。因此,4S店對于待售車輛的管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其對于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二是4S店是否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4S店作為待售車輛的所有權人,其對于上路試駕的待售車輛負有投保義務,但4S店卻疏于履行,因此,馬某主張4S店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予以賠付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三是4S店是否應與劉某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涉案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劉某與4S店違反了各自義務所致,雙方應按份承擔事故損害的賠償責任。其中,劉某作為肇事人,違反駕駛人負有保障行駛安全的義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而4S店未盡到作為銷售商應盡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雙方間無其他承擔連帶責任因素,因此,劉某與4S店應對馬某的合理損失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法院最終認定馬某的合理損失為19萬元,其中由4S店先行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馬某醫療費1萬元、殘疾賠償金10萬元,剩余8萬元損失按照劉某承擔60%、4S店承擔40%的比例進行賠付,由劉某賠償4.8萬元,由4S店賠償3.2萬元。

    宣判后,4S店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防范試駕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審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是試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由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多發生于已售出的機動車,權責較為明晰,而試駕車輛處于“待售”狀態,此時若發生交通事故,相關人員對事故經過、責任分配等易產生誤解。這些誤解包括:試駕車輛未登記注冊、未投保交強險是正常現象;試駕可以在4S店就近進行;如果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對于第三人的賠償應當由試駕者負擔;4S店只需確認試駕者是否具有對應試駕車型的駕駛證、保證車輛性能安全即可等。

    通過本文所述的4S店試駕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可見試駕過程蘊含著許多法律風險。

    首先,試駕車輛應當在專門的試駕場所進行。即便購車人具有多年的駕駛經驗,在面對新車時,仍有可能因為車輛的設計不同,難以熟練操作。因此,無論是基于試駕者本身的安全,還是出于對其他交通參與者的負責,汽車銷售商都不應將試駕的區域選定在社會道路上,而應當在避開社會車輛、人員的專門場所更為合適。

    其次,如果最終還是選擇了上路試駕,汽車銷售商并不能因為“試駕”“待售”免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的規定,試駕車輛雖然處于待售狀態,無法進行權屬登記,但如果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也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除此之外,未進行登記上牌的車輛,也可以投保交強險,因此,“試駕”“待售”也不是汽車銷售商不予辦理交強險的借口。如果汽車銷售商未履行上述義務,放任車輛上路試駕,那么很有可能會在事故發生后被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由試駕引起的事故中,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賠付金額原則上應當由試駕人與汽車銷售商按照過錯程度按份承擔賠償責任。而交強險限額內的賠付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有權要求汽車銷售商作為投保義務人、試駕人作為侵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葫蘆島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于2001年5月,經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省保監局批準,在葫蘆島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社團法人單位,協會秘書長陳景東為法人。是由全市商業保險企業遵循自愿、平等、公益、協商及市場化、規范化的原則,結成的非盈利性、地方性的行業自律組織。在葫蘆島市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4A級社會組織,近三年在全省保險協會系統評價中被評為“優秀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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